代理方】原告代理人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过错责任
【案件概述】
2018年5月28日9时25分左右,被告赵某驾驶豫17/85173号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沿君二线自西向东行驶到确山县××××道班处,拖拉机车头左前轮从刘某身上辗轧致刘某当场死亡。经确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鉴定,确认受害人刘某系车祸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确公交证字【2018】第1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刘某驾驶绿驹牌两轮电动车自西向东行驶中倒在赵某驾驶车辆前方路上的原因不清楚,现场无视频监控,无目击证人证明,事故成因无法判定。刘某家属对该份证明不服,提起复核,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令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重新调查、认定。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8】第12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与原证明结论一致,认为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是属性机动车。